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民办非企业单元(以下简称用人单元)缴纳的残保金由治理用人单元小我私家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务机关卖力征收。
六、凡与本通知纷歧致的内容以本通知和《方案》为准。
一、财政部门卖力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举行日常监视。
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卖力残保金征收。
四、用人单元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摆设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划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摆设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托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盘算应当缴纳的残保金。
每年6月底前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对用人单元按比例摆设残疾人就业的年度审核效果通过信息治理系统推送给省税务局,作为征收残保金的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0年10月28日
冀财非税[2020]15号 2020-10-28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元摆设残疾人就业比侧到达1%(合)以上但未到达1.5%的按划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元摆设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划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残疾人团结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
五、残保金征收尺度上限根据全省社会平均人为2倍执行。全省社会平均人为是指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元就业人员平均人为和全省城镇私营单元就业人员加权平均人为。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团结会雄安新区党工委党群事情部省直各有关单元,中央、外省市驻冀各单元:为贯彻落实国家生长革新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改价钱规(2019)2015号),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治理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河北省残疾人团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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